华大教〔2016〕46号
根据《华侨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暂行办法(修订)》(华大学〔2013〕18号)和《关于华侨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暂行办法(修订)补充规定的通知》(华大学〔2013〕29号)的有关规定,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学院学生违纪处理分委员会核实、鉴定,教务处审核、确认,截止到2016年4月30日,罗右等58位同学的留校察看期限已满,且在留校察看期限内无新的违纪行为,经研究,决定解除罗右等58位同学的留校察看期限。
附件:华侨大学2016年上半年解除留校察看期限学生名单
华 侨 大 学
2016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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