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务〔2016〕13号
各学院、研究院:
根据《华侨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暂行办法(修订)》(华大学〔2013〕18号)和《关于华侨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暂行办法(修订)补充规定的通知》(华大学〔2013〕29号)的有关规定,拟于4月份受理2016年上半年学生解除留校察看期限申请,请通知相关学生向所在学院递交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由学院学生违纪处理分委员会汇总、审核、对其受处分后的表现做出鉴定,于4月29日前将符合申请条件学生的申请材料及汇总表送交教务处教学质量管理科,汇总表同时发送电子版至djuan@hqu.edu.cn。
附件:1.华侨大学学生解除留校察看期限申请表
2.华侨大学学生申请解除留校察看期限情况汇总表
教务处
2016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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