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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教学管理与学籍管理的修改及补充规定

各学院:

根据教学改革需要和我校“一校两区”,及本一批招生后生源质量提高的现状,学校决定对教学管理文件中的部分条款作修订和补充,原《关于教学管理与学籍管理的修改及补充规定》(教务[2008]71号)文件中的相关内容按修订后的规定执行,即日起《关于教学管理与学籍管理的修改及补充规定》(教务[2008]71号)文件停止执行。

第一条 关于课程管理

校选修课与部分专业选修课(由学院确定)考核,采用两级记分制,即合格、不合格,不计算绩点。

第二条 关于第二学位(第二专业)

第二学位(第二专业)的申请时间为大学二年级下学期期末,根据学生前一年半学习成绩,文科学生学习成绩绩点达到或超过4.0,理工科学生学习成绩绩点达到或超过3.8,或学生学习成绩在班级排名10%以内,可以申请修读第二学位(第二专业)。如该专业申请人数较少,文科学生学习成绩绩点达到或超过3.7;理工科学生学习成绩绩点达到或超过3.5,也可以申请修读第二学位(第二专业)。

第二学位(第二专业)的最长修业年限为三年,取得第二学位(第二专业)的学位资格(毕业资格)的规定按《华侨大学本专科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中关于毕业与学位的相关规定执行,修读第二学位的学生(含境外生)总平均学分绩点应达到或超过2.5,方可授予第二学位。

第三条 关于转专业

新生入学一学期后,可申请转专业。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转出、转入两学院分管领导同意后,报教务处批准。

如有下列情况者,允许转专业:

1.学生确有专长或兴趣,转专业后更能发挥其专长者,具体情况由转入学院审定;

2.因身体健康原因,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证明,不适合在原专业学习,而尚能在其他专业学习者;

3.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或非本人原因,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

4.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如有下列情况者,不允许转专业:

1.本科三年级(含)以上学生;

2.高考报名科类中文理科类、艺术类、体育类三类学生不得跨类转专业;

3.已达到退学程度的学生;

4.已转过专业的学生。

转专业的具体规定:

1.从招生录取分数高的专业转到录取分数低的专业从宽,反之从严;

2.从非外语专业转入外语专业,需经过外语考核,结合高考时的外语成绩及入学后外语课程的学习成绩,并面试合格,方能办理;

3.文科类学生一般不允许转到理工科类专业;理工科类学生一般可转文科类专业;

4.转专业名额不超过该专业学生数的10%,对于申请转专业学生将根据综合考核或学习成绩绩点审批,学习困难的学生应转到指定的专业学习(非热门专业)。

5.转专业申请时间为开学第一周,逾期将不予受理。

第四条 各系、教研室、课程组每学期应有不少于两次的专题教学研究活动,对培养方案、教材使用、教学大纲等进行研讨。教学观摩、示范教学、试讲、听课、课程研讨等教学活动要形成制度,学院应定期检查。提倡相同课程集体命题、集体阅卷、统一评分标准。

第五条 严格执行助教期制,完善对青年教师传、帮、带的培养机制。凡新任的青年教师应有1—2年的助教期,承担辅导、批改作业或部分授课等教学工作。完成者计为满工作量。

第六条 合理安排教学环节,规范教学秩序。原则上,各班级晚间排课不超过两个晚上,各班人数不应超过80人,每位教师当天上课不应超过6节课。每门课均应建立答疑制度,保证课外辅导时数。学院应根据具体情况,规定教师教学工作量上限和有关教学规范细则,以保证教学有序开展。

第七条 科学地安排每学期的教学计划。对习题课、辅导课进行经常性的检查。规定一定作业份量等。严格考核评分标准,不随意降低要求。理工科专业课程应加强课外作业练习,文科专业的考试课程应布置至少一次作业,考查课程应布置至少两次作业。每门课程要坚持半期考制度。

第八条 关于结业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并且仅有1—2门课程不及格,办理自动退学手续后,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教务处

                                       二〇一〇年七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