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部门简介 教师服务 学生服务 教学质量 教学大纲 教学管理文件 学生科创办公室
当前位置: 华侨大学教务处 >> 教务处文件 >> 学务科 >> 正文
关于申请修读第二学位(第二专业)的通知
教务 2011 44
各学院:
根据《关于教学管理与学籍管理的修改及补充规定》(教务﹝2010﹞38号)文件精神,我校拟招收第二学位(第二专业),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第二学位(第二专业)的申请时间:2010级为大学一年级下学期期末,根据学生前半年学习成绩,2009级为大学二年级下学期期末,根据学生前一年半学习成绩,文科学生学习成绩绩点达到或超过4.0,理工科学生学习成绩绩点达到或超过3.8,或学生学习成绩在班级排名10%以内,可以申请修读第二学位(第二专业)。如该专业申请人数较少,文科学生学习成绩绩点达到或超过3.7;理工科学生学习成绩绩点达到或超过3.5,也可以申请修读第二学位(第二专业)。
第二学位(第二专业)的最长修业年限为四年,取得第二学位(第二专业)的学位资格(毕业资格)的规定按《华侨大学本专科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中关于毕业与学位的相关规定执行,修读第二学位的学生(含境外生)总平均学分绩点应达到或超过2.5,方可授予第二学位。
报名截止时间为7月6日,教务处将于下学期开学初在教务处主页(http://www.bjrqfww.com)公布审批结果及第二学位(第二专业)注册流程。
各学院应根据教务处反馈的报名情况,及时制定第二学位(第二专业)教学计划,安排教学工作,第二学位(第二专业)的收费标准应严格按照学校规定的相应专业三类课程的收费标准执行。
附件:华侨大学第二学位(第二专业)申请表(可在教务处主页下载)
 
                                教务处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七日